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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案案例分析及罪名探讨
更新时间:2018/7/17 17:21:45   作者:韩如雪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398

 

案例: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因吸毒无处安身,在一次吸毒时发现有一处废弃的名为2008休闲会所的地方,长期有吸毒人员在该处躲避吸食毒品,遂打扫出该会所的2098房间,暂居于此。

201732627日、29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三次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唐某某邀约他到自己暂住的2098号房间吸食毒品,唐某某每次电话联系自己的朋友张某某,三人共同在该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17329,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与唐某某吸食毒品后被当场抓获,从2098房间搜出吸毒工具若干。彭某某和吸毒人员唐某某、张某某尿检报告均呈阳性。据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供述,毒品来源是其他房间内有吸毒人员吸食剩下的残留物,彭将残留物通过锡箔纸刮下后,积攒到一起,然后三人再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

探讨的问题: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废弃的休闲会所能否成为容留的场所,该场所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有控制权、使用权、支配权的场地?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能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是否属于几个吸毒人员之间相互容留的情况?

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场所并非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所有或者实际有支配权的,任何吸毒人员都可以到该地点吸毒,因为该地点为废弃场所,吸食毒品人员并非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容留,该情形属于一个吸毒者和其他固定的某一两个吸毒者偶尔聚在一起吸毒,提供场所的人和其他人一样,都是为了吸毒,因为没有特别合适的场所,而借用该场所吸毒,动机和目的都不是容留他人,而仅仅是吸毒,因此彭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该废弃会所虽非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际所有,但因为是他的临时住所,其拥有对该临时住所的实际支配权,他实际提供了相对隐蔽的场所,从客观行为分析,其并未禁止唐某某带他的朋友张某某到该场所吸毒,其主观心态是放任,对有其他人来他暂住的房间吸食毒品是置之不理的态度,毒品也是犯罪嫌疑人彭某提供,虽然是捡拾他人剩下的毒品残渣,但是不影响他提供毒品的成立,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立案标准,因此犯罪嫌疑人彭某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分析思考:通过对罪于非罪的探讨,笔者发现该案吸毒次数为三次,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焦点在于场所问题,还有容留的具体对象问题,从立法本意和该罪名所要打击的犯罪行为来看,我们认为,该罪名的立法本意在于打击为吸毒者提供场所,让吸毒能够顺利实现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达到让吸毒者无场所吸毒从而达到遏制吸毒发生效果,打击毒品犯罪是全民义务,毒品危害每位公民的身心健康,不管是什么原因吸食毒品的,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来实现全民抵制的目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碍于情面的不制止和明知吸毒的放任同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原因。

回归本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案的场所虽然并非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本人所有,是临时住所,但是该场所相对隐蔽,符合提供地点供他人吸食毒品的场所的特征,区别于几个吸毒者偶尔相互容留吸毒的情况。该案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从搜集毒品残渣之后电话邀约唐某某,并在短信中明确提出要带上你的朋友一起,从其客观行为就可以看出其主观不仅仅是为了吸毒,还具有给他人提供场所供他人一起吸食的故意,因此认为彭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拓展探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搜集问题,一般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吸毒人员的证言,尿检报告,现场抓获的有现场勘验检查报告,现场扣押吸毒工具残留物要做毒品成分鉴定,如果一次容留三人基本能够达到完整证据锁链的要求,如果是多次容留,前几次情况基本只有证言,最后一次被抓现行的,要区分情况作出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吸毒人员证言对于前面几次的吸毒情况达到基本一致的情况,实践中是认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的。但对于犯罪嫌疑人不供述,仅有吸毒人员的证言,因为存在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一对一,无其他证据佐证或者推翻的情况,实践中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一般是不予认定的。

 

(作者系大竹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韩如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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