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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务卡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0/11/16 8:29:3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93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控制现金使用风险,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方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用款,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的通知》(达市财库〔2015〕12)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并由其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还款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个人贷记卡。

    第三条  机关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和1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有的财务制度、经费审批和报销程序。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办与注销

 

    第六条  我院发卡银行与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均为工商银行。

第七条  机关在职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办理公务卡。

    第八条  办理公务卡的在职人员需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计划财务装备处财务室,由财务室统一向代理银行申办。

    《公务卡申请表》的指定栏目必须填写齐全,且在签字栏由申办人本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  机关人员领取公务卡后,拨通代理银行服务电话办理卡片启用,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且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妥善保管。持卡人如不慎遗失公务卡,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到工商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同时告知财务室。

第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财务室,财务室与发卡银行联系及时为持卡人补办公务卡。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领用合约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机关新增在职人员申领公务卡,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持卡人调出机关或退休时,由政治部通知财务室将持卡人从公务卡支持系统中删除。持卡人所持公务卡信息变动时,也应及时告知财务室,由财务室通知发卡银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调离或退休人员可保留公务卡继续由个人使用,但一切经济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若要注销公务卡,由个人自行通过工商银行免费服务电话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卡暂时只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机关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七条  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根据刷卡消费日期的不同最短25天、最长56天。持卡人本月的刷卡消费支出,必须在下月25日之前还款,否则将会产生罚息。

    对于公务支出的消费,由于财务室需要办理集中还款并需为银行处理业务预留时间,因此要求持卡人本月的公务刷卡消费支出,必须在下月20日之前到财务室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支付公务支出时,必须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刷卡单)、消费明细(菜单、住宿清单等)和发票。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时,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对于已经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向财务室申请协助提供相关交易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发卡银行的查询依据。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前向财务室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室商发卡银行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要及时持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凭证、消费明细和发票等有效的原始凭证,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事宜。

第二十四条  用公务卡进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须本人签名的公务卡刷卡凭证、消费明细和发票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属于公务消费部分由单位报销。个人消费支出发生后由本人按信用卡规定及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报销公务卡消费支出时,所有公务支出事项须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报销规定,履行财务审批程序。

报销差旅费时,住宿费、差旅补助等可以填写在一张报销审核单上,不用将同次出差的刷卡支出与非刷卡支出分开填报;报销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时,应当将刷卡支出与非刷卡支出分类填报。

    第二十六条  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财务室或银行的原因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持卡人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财务室相关责任人或银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室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室经办人员登录财政大平台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后,财务室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室,并由财务室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不得办理报销,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属公务卡强制结算项目而直接使用现金支付,事先未征得计财部门同意,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三)公务消费后无交易凭条、发票、消费明细的;

    (四)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损失;

(五)用公务卡提现或转账时发生的透支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为明确反映机关公务卡项下负债及还款情况,财务室设置“其他应付款—公务卡”二级科目,下按持卡人设置明细科目。

(一)持卡人报销公务支出后,视不同事项分别借记“差旅费”、“办案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科目,贷记“公务卡暂存款”各明细科目;

(二)财务室通过零余额账户还款后,借记“其他应付款—公务卡”各明细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

    (一)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统一办理机关在职人员公务卡的申领、发放和停止使用手续;

    (二)通过财政大平台,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代理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三)通过各内设机构的内勤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银行向机关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配合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室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在机关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四条  严禁有关经办人员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发卡银行对公务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但提供以下专享优惠:

(一)免收年费;

(二)免收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

(三)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免费;

(四)本地开户银行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五)异地开户银行存款免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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